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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违建限期拆除通知负有举证责任
已被浏览1908次 作者:陈伯文 更新时间: 2019/04/08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四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47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违建限期拆除通知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标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 |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皮某是正阳县真阳镇某村村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有蔬菜大棚。2016年12月20日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行拆除蔬菜大棚。皮某认为限拆通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院认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告撤销了对皮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违建限期拆除通知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如果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程序的依据应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并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案例索引: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行初20号“皮全成与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见《皮全成与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朵继红、审判员张岩、人民陪审员侯春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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