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四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48行政机关适用最长公开答复期限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适用最长公开答复期限为30日,但需举证证明存在延长答复期限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扣除期限的情形。
标签:信息公开|延期答复|期限扣除
案情简介:李某是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某村村民,有政府批建手续并建有房屋。自2015年12月始,李某被告知其房屋将要被拆除、土地将被征收,同时被告知安置房位于该地区“龙门新区”。为了解并核实安置房的相关情况,李某向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信息公开,该局于2016年11月30日签收后未就相关报批材料作出任何答复。李某认为该局未依法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遂向韩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月13日,李某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李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上述规定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给予原告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限最长是30日。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在2016年11月30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而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存在延长答复期限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扣除期限的情形,法院判决撤销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适用最长的信息公开答复期限,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延长答复期限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扣除期限的情形,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行初38号“李海林诉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见《原告李海林诉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洪池、审判员刘晓峰、审判员王光耀),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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