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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大数据报告——盛廷(产权保护)系列大数据报告之六
已被浏览221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04/17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信息瞬息万变。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新修条例有助于更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因此,为了更好地了解信息公开涉诉问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运用大数据分析,搜集了自2008年至今之间,信息公开涉诉的126146个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出争议焦点、提炼裁判观点,凝聚成文,以期更好的指导案件承办,为被征收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检索条件】

时间:200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行政

检索条件:全文:政府信息公开

案件数量:126146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4月16日

本次检索获取了共126146篇裁判文书。


一、整体情况分析

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大数据整体情况分析报告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行政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生效,诉讼案件从2010年开始增长,其中2014-2016年增长速度较快,2017年案件数量达到最高值32030件,之后案件数量稍有下降。


二、案由分布


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大数据案由分布报告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行政行为种类类,行政管理范围类。其中,行政行为种类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其他行政行为,其次是行政复议(23961件),行政不作为(4994件),行政征收(2562件),行政许可(2387件)。

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大数据报告

行政管理范围类中当前的案由分布,资源行政管理(3412件),城乡建设行政管理(1646件),乡政府(1268件)是最为主要的三个,其次是工商行政管理(777件)和公安行政管理(672件)。


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大数据报告


三、胜诉年份



分布结合历年案件数量可以看到,胜诉案件和案件总数变化趋势基本相同,但胜诉案件在案件总数中占比一直很小。

 

四、胜诉案件区域分布


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大数据胜诉案件区域分布报告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信息公开涉诉案例中胜诉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山东省、贵州省,分别占比13%、9%、7%。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930件。

 

五、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1、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六、高频法条新旧对比展示

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大数据报告高频法条新旧对比


七、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观点展示


1、行政机关未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进行针对性的答复,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案件索引】李荣玲、刘斌、胡琼与富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2015)昆行终字第61号]


【法院观点】作为收到上诉人《查询申请》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对该申请作出答复。本案被上诉人在未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何的情形下,同时也是在自己否认制作或获取过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况下,径行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意见》,但是该答复针对的内容并非上诉人所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应当根据上诉人所提交《查询申请》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针对性的答复。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的判断


【案件索引】徐友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2018)最高法行申3488号]


【法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中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实践中,为方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内容描述时,一般应当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

 

3、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案件索引】任龙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再审案[(2018)最高法行再76号]


【法院观点】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因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本案中,任龙年申请公开柴马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灞桥区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柴马村委会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5号告知书,只向任龙年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分户房屋评估报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4、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


【案件索引】郑金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2018)最高法行申2928号]


【法院观点】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该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实践应当坚持的基本精神。行政机关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应当尽可能的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以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此监督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但必然会有一部分政府信息不能公开,属于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实践中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既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绝对豁免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可以由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利益衡量后裁量免予公开的信息,还包括可以与第三方协商确立的豁免信息,等等。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风险评估报告、参与实施强拆的执法机关名称和执法人员的名单及执法证、全程录音录像全部资料,虽非需要绝对豁免公开的信息,仍属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裁量豁免的信息范围;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公开,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审查并决定。

 

5、政府部门不得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信息形式要求不具体、不清楚、获取信息的方式不明确为由,既不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不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


【案件索引】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2012)清环保行初字第1号]


【法院观点】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所申请的好一多公司的环境信息资料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公开的内容,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未向原告公开其所需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在申请表中已经明确提出需要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情况、经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费标准、经环保部门监测所反映的情况及处罚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其申请内容的表述是明确具体的,至于好一多公司在修文县有几个基地,并不妨碍被告公开信息,被告应就其手中掌握的所有涉及到好一多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向原告公开。故被告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公开信息,不符合规定。

 

6、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提供的查询途径和方式未能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应重新作出公开。


【案件索引】贡存花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信息公开一案[(2016)京0101行初966号]


【法院观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准确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查询方式,而且应当保障申请人通过该途径和方式能够获取或知悉该信息。现因原告无法按照被告提供的查询途径和方式获取该信息,故其作出2号告知书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本着便民的原则,原告要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重新向其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7、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都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向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提出申请。


【案件索引】刘金峰与临清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2014)聊行初字第64号]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机关都有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向制作机关或者保存机关提出申请。本案中刘某申请公开的《决议》,是临清市政府“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得以有效实施和执行的前提,尽管该《决议》是由临清市人大机关作出,但临清市政府作为该计划的执行实施主体,依法应获取并保存了《决议》信息。临清市政府作为信息保存机关,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开义务主体,应向刘某进行公开。

 

8、行政机关主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当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负举证责任,在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件索引】袁清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2015)青行终字第363号]


【法院观点】市国土房管局提交的证据无法说明其在收到袁某的申请后,如何履行的检索义务,其提交的“情况说明”也无法表明市国土房管局具体的检索时间、检索范围、检索方法等,不能证明市国土房管局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因此,市国土房管局在此基础上作出袁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缺乏证据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当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负举证责任,而不能笼统地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意见,行政机关在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9、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如果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未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而不予公开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索引】段洪全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2014)眉行初字第32号]


【法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本案中,由于段洪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新华纸业印务公司的权益,东坡区政府书面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但东坡区政府受理段洪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其对第三人的申报材料中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未进行调查核实,对段洪全申请公开的信息未作区分处理,仅依据第三人出具的意见,且未说明理由、引用相关法律规定,遂对段洪全作出该不予公开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10、申请人只须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信息公开,而不应要求申请人必须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案件索引】卢仁伟与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15)市中行初字第62号]


【法院观点】信息中心是被告负责信息公开的内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内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原告卢仁伟向被告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无不当,被告区政府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行政机关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分工的问题,申请人只须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应要求申请人必须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结语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诉讼程序亦不例外。大数据时代,通过对类似案件相关要素以及法院主要裁判观点进行比例分析、展示,以期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很好的运用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快速解决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虽然不能完全展现具体的案例素材,但是能通过整个报告让我们了解到相关案件的大致发展方向,扩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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