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面临拆迁时,可能因为居住的破旧环境即将得到改善而满心期待和欢喜,也可能因为补偿不合理、谈判不理想等原因而满怀困惑和担忧。不管是何种情况,掌握些基本的拆迁法律知识对您来说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盛廷特邀请本所资深律师就律所承办的典型案例和征收拆迁领域中常见的拆迁情形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案例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
【本期重点】街道办实施强拆,诉讼主体却为县政府。
【项 目】 棚户区改造
【地 区】莆田市某区
【案例背景】
陈先生和王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及其全家在莆田市某村共同拥有合法产权的土地和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2018年3月,莆田市某区政府制作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宣传手册,对村里进行棚户区改造,但是因补偿过低(店面补偿8000元|㎡,商业附属用房5500元|㎡,周边市场价:店面补偿16800元|㎡,商业附属用房10600元|㎡),陈先生一家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8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陈先生一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陈先生对此决定不服,遂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依法撤销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针对上述的复议决定,陈先生一家人还没来得及高兴,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家里的房屋竟被区人民政府的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了!
这次,陈先生一家把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经审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了区政府强拆违法。
现实生活中,街道办实施强拆行为的情况很常见,一般谁行为谁主体,但该案的诉讼主体为什么是区政府呢?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若当事人与征收部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什么样的强制执行才是合法的呢?
本期律师:翟根才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十年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技巧和极强的应变能力。
擅长:维权策略的制定,准确把握复杂案件的争执焦点,用简练的法理进行质证、辩论。
【盛廷普法】
Q本案的强拆行为是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吗?
不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区政府一直强调原告(陈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且履行了向原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程序,强拆系依法强拆。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经过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在强拆之前已经撤销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故,可以排除本案属于清理违建的情形。
Q强拆是街道办实施的,为什么诉讼主体是区政府呢?
本案虽由街道进行强拆,但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推定强拆是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
① 本案土地为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知,区(县)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
② 区政府强拆未制作、未送达《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强拆后,原告报警并向市长热线投诉,市长热线答复强拆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综上,我们将区政府列为被告。
Q法院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的理由是什么呢?
集体土地,在相关部门公布的征收期限内,如果原告未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问题签订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应该由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并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也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区人民政府直接强拆,既无依据、也无职权。为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依法被法院确认违法。
盛廷在这里提醒您注意了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如果您未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问题签订协议,也不愿意交付土地,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申请法院执行。但如果未经上述程序,直接强拆,就属于滥用职权,一定要在法定的复议或诉讼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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