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58强制拆除建筑前,应进行调查认定、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对案涉建筑物情况予以详细调查、作出认定,并作出与拆除相关的行政决定。
标签:违法建设 | 强制拆除 | 调查和认定
案情简介:王某在梅花路段两侧搭建有建筑物及生产设施,用于渔民捕捞和养蛏。2014年镇政府对该路段地上物开展整治工作,发布《通知》要求自行拆除上述房屋。王某未自行拆除后,地上物被镇政府强制拆除。王某不服,诉请法院确认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强制拆除必须依法进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现镇政府对王某实施拆除行为前,未被拆除建筑物进行调查和认定,未针对王某作出行政决定,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对案涉建筑物详细调查,并作出是否为违法建设的认定,确需实施强制措施的,应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
案例索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行终637号“王某与某镇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见《王仁官与长乐市梅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载《裁判文书网》(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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