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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违法建筑须经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
已被浏览2150次 作者:渠旺鑫 更新时间: 2019/05/1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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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认定违法建筑须经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须经过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催告、公告等程序,否则实行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标签: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胡某为温州市某村村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该房屋位于某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滨江街道办及区综合执法局认定该房屋属违法建筑并进行了强拆。胡某认为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滨江街道办和鹿城区执法局两确认针对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部分未作出过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因此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法院判决两被告被诉强拆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对违法建筑物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案例索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浙0302行初248号“胡光明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见《 胡光明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李元、人民陪审员郑黎萍、人民陪审员朱春兰、书记员戴俊贤)(210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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