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60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如何,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标签:行政处罚︱公正公开︱情节严重
案情简介:徐某系六安市某村村民,某区政府强拆其房屋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因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徐某找区政府协调,领导认为扰乱工作秩序而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决定给予徐某行政拘留五日,徐某对此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徐某诉讼请求,徐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一审诉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徐某等人为解决房屋被拆事宜,公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于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实务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如何,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案例索引: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017)皖15行终24号“徐国海、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见《徐国海、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朱思荣、审判员张西湖、审判员刘莹洁、书记员崔世敏)(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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