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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依法定的程序强行清除地上附着物违法
已被浏览3992次 作者:卢春燕 更新时间: 2019/05/1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六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61行政机关未依法定的程序强行清除地上附着物违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可责令其交出土地,如拒不交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标签:强制执行|土地征收|阻挠征收


案情简介:赵某系台前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5亩承包地。2014年台风县按国家规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赵某的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赵某拒不交出土地,阻碍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台前县政府自行组织县住建局和其他单位,对赵某承包的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清除。赵某认为台前县政府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前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不具有强行清理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职责。如果赵某拒不交出土地阻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清除地上附着物。


实务要点:县级以上政府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可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清除地上附着物。


案例索引: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行初30号“赵兰奎与台前县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案,见《赵兰奎与台前县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许广慧、审判员贾向阳、审判员周培勋),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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