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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纳入征收补偿决定
已被浏览2246次 作者:林玲 更新时间: 2021/02/16
关键词 企业拆迁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六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63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纳入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载明相关补偿费用后,政府要严格按照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否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标签:安置方案|补偿决定|补偿费用


案情简介:吴某的房屋位于宿州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房屋用于经营油漆生意。吴某与埇桥区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协议。2014年3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请求埇桥区政府对吴某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同日,埇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并未补偿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而政府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了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吴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吴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故吴某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埇桥区政府提交的《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第十一条“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中“补助标准”载明,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本案中,上诉人的房屋系位于东昌路临街的商业用房,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仅对吴某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潢及附属物决定予以补偿,并未对上诉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作出查明和认定。故被诉补偿决定事实不清。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撤销埇桥区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实务要点: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的过程中,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同时要符合实体规定。在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载明相关补偿费用后,政府要严格按照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行终127号“吴卫东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见《吴卫东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潘庆飞、审判员戴宝琴、审判员程旭),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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