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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第三方商业秘密应当先核实
已被浏览2604次 作者:渠旺鑫 更新时间: 2019/05/22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六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64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第三方商业秘密应当先核实


——仅根据第三方的回复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显属不妥,宜向第三方调查核实,尔后据情裁判。


标签:信息公开︱商业秘密︱调查核实


案情简介:王某某等六人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国土局申请公开“祥云凤凰福邸”所占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招拍挂批准文件。国土局收到申请,后回复延期答复却一直未答复。王某某等起诉国土局逾期不答复。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王某某等六人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招、拍、挂批准文件,国土局以问题比较复杂为由回复延期答复,到王某某等人提起诉讼时,国土局尚未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一审中国土局提供第三方给国土局的回复,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一审法院仅根据第三方回复就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显属不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宜向第三方调查核实,尔后据情裁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宜向第三方调查核实,尔后据情裁判。


案件索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冀01行终499号“王英霞、耿申林等与高邑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一案”,见《王英霞、耿申林等与高邑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魏其仓、审判员颜景山、代理审判员林友生、书记员苏晓华)(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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