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六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66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律适用应先查明房屋何时建成
——《限期拆除决定书》合法性的认定,应先查明房屋的建成时间,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实体和程序审理。
标签:《限期拆除决定书》|国有土地|法不溯及既往
案情简介:杜某系高密市某社区居民,其未经批准于2000年建有几间房屋。经高密市规划局认定,该房屋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设。后2014年11月29日高密市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经复议后,《限期拆除决定书》仍未被撤销。杜某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书》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原告房屋建成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而《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应当适用旧法即1990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程序问题的处理上适用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故本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实务要点:《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应先查明房屋的建成时间,若是在2008年以前建设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违建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案例索引: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行初字第41号“杜爱华与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见《杜爱华与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郝凤香,人民陪审员范红,人民陪审员姜月照,书记员邢森云)载《中国文书网》(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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