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因超过起诉期限被判驳回的情况。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这起案件,便是终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申请再审后,最高院指令高院进行审理。那么,何为 “起诉期限”,法院在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进行审查时,应当考虑那些因素,相关法律对起诉期限又是如何规定的?个案中涉及到新旧司法解释对于同一起诉期限作出不同规定时,该如何适用呢?为了进一步明晰上述问题,小编特邀请盛廷律所张合刚律师对本案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梳理和列明,供大家参考。
—访张合刚律师最高院胜诉案例
本期案例专业律师:张合刚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张合刚律师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博学敏思、业务精湛,对征地、拆迁理论及状况均有深切关注和较深入研究,并善于运用法理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受当事人委托,在全国各地接办了大量群体性疑难案件,通过与当地政府协商谈判、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征地、拆迁等纠纷,化解了多起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
专业领域:房屋、土地征收、行政诉讼。
本期案例裁判要旨:起诉期限适用相关法律规范时应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诉权。
【简要案情】
2017年3月31日,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大府登﹝2017﹞3号《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的通告》(简称3号通告),因3号通告侵害客栈经营者的经营权,部分客栈经营者不服3号通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3号通告。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3号通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经营者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为由认定不予立案结果正确而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经营者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采访实录】
Q请问当事人是基于什么原因提起诉讼呢?
2017年3月30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份通告,这份通告是要求通告范围内的客栈经营者自停营业,自停营业给案涉范围内的经营者造成了损失。
Q案件审理结果是什么?
案件一审不予立案,二审驳回上述,再审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Q一审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一审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一审认定案涉通告属于普遍约束类的决定,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案涉通告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且不能反复适用。案涉通告的整治范围具体、明确、具有封闭性,只是案涉通告内的经营人数众多,但它是确定、可统计的。案涉通告只能适用一次不能反复适用,案涉通告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它只针对特定对象有效,也就是说对整治范围内的客栈经营者有效。对整治范围之外的餐饮客栈经营者是没有拘束力的,并且案涉通告是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特定事项结束之后,对整治范围内的餐饮客栈经营者再不具有拘束力。
Q当时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没有,二审是以当事人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但二审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来认定当事人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是错误的。案涉通告是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而根据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是两年,而新的司法解释实行的时间是2018年,新的司法解释对2018年2月8日之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溯及力。这里面体现了两个原则,一个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再一个是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
Q请问张律师当时人在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如何应对呢?
从本案来看,案件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一个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起诉期限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比较专业。我再次提示当事人在遇到行政案件时,一定要找行政诉讼方面的专业律师来咨询以及委托。再一点,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将对起诉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结语:西方有句法谚: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法律之所以做出相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就在于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如果自己不去及时、有效的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那么法律更不可能介入。本案在适用起诉期限的相关法律规范时涉及到溯及力的问题,法院也依据该原则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定!但是,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物都有定时”,诉讼亦是如此。所以我建议当事人应及时把握最佳的救济时间,聘请你信赖的权威律师合力维权,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以案学法:2018年法律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作出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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