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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有效是多少年?
已被浏览5521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20/02/15
关键词

首先,我们先了解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在行政赔偿、补偿或者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纠纷中行政机关可以与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除了以上三种,其他的行政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维权。只要涉及诉讼,想要法官进行实体审理阶段,必然躲不过起诉期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有效是多少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一般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六个月,特殊情况下是一年、五年、十年。但是,现实案例中,却会出现各种由于耽误了起诉期限的事由,以至于本来明明可以通过正常诉讼可以解决的事情,而进入不了实体程序。本文中,作者从裁判文书网挑选了几篇有典型代表的案例,并进行说明,以提醒各位维权者在涉及纠纷时不要忘了起诉期限。


一、 信访期间非合理的耽误诉讼期间的理由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177号 

周庄子、孟津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农业):畜牧行政管理(畜牧)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观点:周庄子主张因民事诉讼和信访耽误的时间,不属于其自身原因,应在起诉期限中扣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而耽误的期间,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上述法定的应予扣除期间。


二、 起诉期限非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7715号

西昌市李家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是中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李家合作社主张其曾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起诉期限应从起诉之日起发生“中断”,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有效是多少年?


三、 诉讼期间内已经起诉但法院未予立案的不视为超过诉讼期限

案号:(2017)最高法行再98号

王长春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间,经本院向福州中院调查核实,该院立案窗口2013年立案登记材料中载有王长春起诉的相关内容如下:“登记号:619;日期:3.1;立案事由:行政诉讼;起诉人:王长春等人;被起诉人:长乐市政府、长乐市铁路征迁指挥部、平潭县政府;办理情况:立案”;结合王长春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复印件,能够认定王长春曾于2013年3月1日就案涉行政行为向福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王长春再次提起诉讼虽然超过法定期限但应当视为具有不能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有效是多少年?


行政诉讼的期限与民事诉讼的时效不同,若遇到纠纷一定要计算好时间,不可想当然,造成后续更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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