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过程中,避免不了出现一些房屋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的事故。只要涉及房屋强制拆除,就免不了起诉政府强拆违法,之后提起国家赔偿,进行维权。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有些当事人的房屋并不会一次性的被拆除,可能因为房屋结构复杂,或者面积较大,而一次性拆除不了,而过了天或者一段时间之后又会进行拆除。
从这里,可能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政府的强拆行为非一次性的,行政相对人应该如何起诉,以及起诉日期从何时算起。
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如此明细的规定,我们只能从已有的案例中进行查找,得出一些结论。
如下,是笔者从裁判文书网检索的一些法院的判例,以供参考。
多次强拆起诉期限可从最后一次强拆日期起算
案例一:杨继全因诉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案号:(2016)陕行申176号)
法院观点:再审申请人杨继全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多次强拆猪圈行政行为违法,再审申请人称最后一次拆除猪圈行为发生在2010年9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应从2010年9月27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多次强拆,在诉讼中法院要求释明的情况下未予以明确,存在被驳回的情况
案例二:泸定县二郎山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诉泸定县人民政府、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行政强制案(案号:(2018)川33行初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在行政强制行为中未对原告作出书面告知行为,但实际原告于2007年6月9日或2007年12月1日就已经知道了被告所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属正当事由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原告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泸定县人民政府、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2007年6月9日、2007年12月1日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经法律释明后仍未明确其诉具体哪一次强制拆除行为,应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综上,驳回起诉。
搜查的案例当中,并没有找到以第一次强拆的日期来计算最后的诉讼期限。但是应当说明的是,建议当事人在涉及行政纠纷想要维权的情况下,一定要慎重,切不可在没有咨询过专业律师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到最后,或以多次上访耽误了诉讼期限进行抗辩,或以多次协商对方不同意最后无奈进行法律途径的维权来解释等等。这些,都不足以构成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
有的当事人在自己起诉,因不懂得举证责任等败诉之后而进行又重新委托律师,这样,不仅给律师代理,法院审理造成很大麻烦,可能也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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