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强拆到起诉1年半超出了诉讼期限吗?
2013年,某地因修筑高速公路,把当地农民老李和其子小李的房子纳入征地范围。老李和小李的房子均各自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证明,且东西相邻。因父子二人收到补偿后未拆除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老李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书》。
2013年11月,征收部门对影响工程建设的小李所属的部分房屋组织实施了拆除。
2015年5月,小李单独把征收部门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征收部门强拆违法。
征收部门主张小李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小李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李的诉求。
先声明一下,拆迁案件是行政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只适用起诉期限。
二、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及司法解释,一般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两种情况:
1、对具体行政行为先提起了行政复议的,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为什么过六个月还认定小李起诉不超期呢?
首先,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六个月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其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一些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后,如以上案例,小李起诉时不存在前两种情况,2013年11月强拆时,他就已经知道了强拆行为,期间也无不可抗力和特殊情况,而他2015年5月才起诉,距知道强拆行为已经近1年半。
为什么法院却认定他起诉不超期呢?
2000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法院是对老李送达的强制执行催告书,所有执行程序相对人均为老李,而被强拆的房子却是小李的,小李并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按照以上规定,小李在知道强拆行为(2013年11月)的2年内起诉即可,而小李的起诉时间距知道强拆行为仅1年半,起诉当然没超期限。
四、最新规定:小李当时的情形现在不在支持,最长期限“2年”已经被修改,
本案中所采用的《旧司法解释》现在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所取代。依据《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即从2018年2月8日起对于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最长起诉期限已经为1年了,而不是原来的2年了。
最后,结合本案,还需要提示大家,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起诉也是有最长期限的。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撰稿:吴涯
审稿:何艳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