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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房和房屋拆迁款家庭内部怎么分配
已被浏览6746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21/02/15
关键词 宅基地征收

房屋土地的征收与拆迁是关乎民生的重大事件,牵涉到多方利益的协调与互动,包括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政府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互动,被征收人之间的互动,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不容忽视。其中,被征收人之间因继承、婚姻等家庭成员关系以及政府的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不明确等各种问题会产生纠纷,更甚至于一家人闹到法院,家庭关系进一步破裂恶化。


农村拆迁房和房屋拆迁款家庭内部怎么分配


政府提供的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偿依据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按照家庭成员数量进行补偿,此种情况极为少见。另一种是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的补偿。在安置补偿方案中,通常会提到一个概念——被安置对象


在本所接触的案件中,其安置补偿方案中有这样的条款:“宅基地安置腾退补偿以每宗宅基地为单位,采取宅基地置换定向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对于认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同时以安置对象为基数,人均置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本案一审原告以其作为被安置对象有权获得50平米置换房面积相应对价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励费、空院奖励费等是针对整体院落的补偿,及置换面积包含原告50平方米”为由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00万元。被告(下文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所代理上诉事宜。


本所律师及其助理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讨,重点讨论了被安置对象是否享有50平方米置换房相应对价的问题并得出以下结论:


安置房面积不是以被安置对象数量为基础的,其所依据的是宅基地使用权。

安置对象数量是上诉人能够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为对价去置换房面积的参数上诉人是否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为对价置换房屋或者在参数范围内置换多少,不会对被上诉人带来任何的权利和负担。不论是置换之前的宅基地补偿利益还是置换之后安置房屋,都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即上诉人所有,而不是由被安置人所有。这一问题的分析解决了一审判决中因被上诉人仅具有被安置对象资格就能获得50平方米置换房相应对价的错误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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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对象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是对等的概念,本案涉及的是腾退。

我们可以用一个小案例来简要说明其关系:一家三口户口在一起,父母是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时也是腾退的被安置对象,而孩子仅是被安置对象不是财产共有人,此时孩子不能依据其有被安置对象资格来要求分割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的补偿款。


本文提到的案件,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书,承办此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安置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安置对象及财产归属问题有进一步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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