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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做哪些准备以及相关法律裁判文书观点—你想知道的都有(二)
已被浏览1084次 更新时间: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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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者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疑难问题,基于此,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项目团队成员参考相关法律、搜集相关案例,并就征收拆迁相关裁判观点召开了学习讨论会,总结了以下12个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及裁判观点,共分为三期予以推出。



5、行政诉讼中,提起确认无效诉讼能否规避起诉期限


为避免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原告一方应当对行政行为符合无效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认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的,则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一方予以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8)最高法行申2496号)


6、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上房屋。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原告三人均非北店街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上房屋。((2016)最高法民申3285号)

 

7、棚户区项目中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


棚户区是指城市和乡镇范围内适用年限久、简易结构房屋多、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这里的棚户区是一个区域性的概念,基于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实际需要,对部分建设年限短、不属于危旧房屋的建筑纳入改造和征收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商业开发的形式来补充旧城改造资金的不足,其目的仍是为了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商业开发仅是房屋被征收后土地利用的一种手段,只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确保了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的选择权,就不能据此否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2017)最高法行申6955号)


8、在无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房屋赔偿标准的确定


在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原告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原被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对原告房屋损失的赔偿,应按照有利于保障原告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被征收者为更好维系自身权益,结合自身情况,参考以上裁判观点,可以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有需要,可以进一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拆迁前做哪些准备以及相关法律裁判文书观点目录:

(一)

1、取得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的地产开发商对被拆迁农户实施强制拆迁是否构成侵权?如开发商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2、行使举报权的主体并不当然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3、行政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4、集体土地承租人在土地征收诉讼中是否为适格原告

(二)

5、行政诉讼中,提起确认无效诉讼能否规避起诉期限


6、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


7、行政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8、在无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房屋赔偿标准的确定

(三)

9、集体土地承租人在土地征收诉讼中是否为适格原告


10、集体土体性质发布征收决定


11、行政诉讼中,提起确认无效诉讼能否规避起诉期限


12、无照(证)房屋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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