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六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7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20个工作日内回复
——行政相对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第三方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回复。
标签:信息公开|征收|行政职责
案情简介:
某包装公司因土地被征收,向某县住建局申请公开征收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规划文件,县住建局于20个工作日未回复。包装公司诉请法院确认县住建局不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
法院认为:
包装公司根据其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县住建局申请获取案涉规划信息,县住建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理应给予答复,却未答复,也未提供不予答复的理由,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是明显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故判决确认其不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公开。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因生产生活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案例索引: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行初3号“某包装公司与某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见《南昌市宏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进贤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小端、人民陪审员李祖华、人民陪审员涂志勇),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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