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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时,应先履行法定程序
已被浏览2539次 作者:张双艳 更新时间: 2019/06/13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七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7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时,应先履行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拆除违建前,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给予当事人法定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


标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 |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李某在贵阳市某村拥有自建房屋一栋。2016年5月9日区执法局向李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5月11日,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拆除某村李家3户违法建筑的通知》,该通知责成区执法局强制拆除。5月13日上述房屋被强拆。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二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区执法局于2016年5月9日向李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同年5月12日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由区人民政府责成实施强制拆除,期间并没有给予李某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故区执法局、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但鉴于该行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区人民政府、区执法局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违章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给予当事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案例索引: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黔01行初452号“李从亮与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见《李从亮与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霍守明、代理审判员黄永福、代理审判员喻秀),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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