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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被征收人自愿确认的数据作为评估报告依据
已被浏览1800次 作者:尚晓娟 更新时间: 2019/06/11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七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72应当以被征收人自愿确认的数据作为评估报告依据


——从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以被征收人自愿丈量、签名确认的数据作为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


标签: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补偿标准


案情简介:彭某、黄某系广东省某村村民,其二人在该村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5年11月14日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的多次评估报告里,总建筑面积有差异的,应始终坚持有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以被征收人自愿丈量、签字确认的数据作为报告的评估依据。被告以公证丈量的数据作出的评估报告作为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属主要证据不足。因此,本院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被告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实务要点:被征收人自愿丈量评估的数据相对于人民政府公证丈量评估的数据,应从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被征收人自愿丈量、签名确认的数据作为评估报告的依据。


案例索引: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4行初70号 “彭会珍、黄新华与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一案,见《彭会珍、黄新华与兴宁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黄巢雁、审判员张晓峰、代理审判员邹俊锋),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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