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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做哪些准备以及你想知道的法律裁判文书观点(三)
已被浏览1571次 作者:闫书语 更新时间: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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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者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疑难问题,基于此,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项目团队成员参考相关法律、搜集相关案例,并就征收拆迁相关裁判观点召开了学习讨论会,总结了以下12个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及裁判观点,共分为三期予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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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集体土地承租人在土地征收诉讼中是否为适格原告


针对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的征收行为是国家将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以及将农民所有的房屋转为国家所有的过程,引起的是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而言仅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的所有权人等物权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普通承租人与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针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用于经营的房屋被拆除,承租人的经营设施、经营利益等存在遭受强拆行为损害的可能。故,拆除房屋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合法经营的承租人权益造成损害。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所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再审申请人作为承租人与被诉拆除房屋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许江涛、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裁定书)


10、集体土体性质发布征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里仁村被征收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渭南经开区管委会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但鉴于涉案被征收人大多数已经签订补偿协议,部分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会对涉案改造项目造成影响;对已签订补偿协议,已被拆除房屋的住户造成损失;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审法院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同时明确渭南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尽快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无不当。((2018)最高法行申2880号)


11、行政诉讼中,提起确认无效诉讼能否规避起诉期限


为避免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原告一方应当对行政行为符合无效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认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的,则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一方予以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8)最高法行申2496号)


12、无照(证)房屋的性质认定


根据吉建房〔2009〕38号《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无照房屋性质认定的主要时间节点为1990年4月1日,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本案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证明其房屋为1990年4月1日前建成,具备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可以参照正式有照房屋予以补偿。((2016)最高法行申294号行政裁定)

 

被征收者为更好维系自身权益,结合自身情况,参考以上裁判观点,可以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有需要,可以进一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拆迁前做哪些准备以及相关法律裁判文书观点目录(一)

1、取得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的地产开发商对被拆迁农户实施强制拆迁是否构成侵权?如开发商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2、行使举报权的主体并不当然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3、行政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4、集体土地承租人在土地征收诉讼中是否为适格原告

(二)

5、行政诉讼中,提起确认无效诉讼能否规避起诉期限


6、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


7、行政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8、在无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房屋赔偿标准的确定

(三)

9、集体土地承租人在土地征收诉讼中是否为适格原告


10、集体土体性质发布征收决定


11、行政诉讼中,提起确认无效诉讼能否规避起诉期限


12、无照(证)房屋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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