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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智库】行政机关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属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已被浏览2002次 更新时间: 2019/06/23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七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276

行政机关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属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土地出让信息属政府信息,公民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行政机关应予答复


标签:政府信息|土地出让|信息公


案情简介:

田某等6人所有的土地被征收,2017年4月8日,田某等6人向梦津县财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某道路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凭证”,孟津县财政局不答复,后田某等6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孟津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孟津县财政局的答复。田某等6人认为孟津县财政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孟津县政府维持答复的行为违法,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孟津县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并撤销孟津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

孟津县财政局作为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负有保存相关土地出让收入信息的职责。土地出让收入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公民有权申请获取。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孟津县财政局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关于田登明等6人申请公开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凭证的答复》;2、撤销孟津县人民政府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孟政复议[2017]9-14行政复议决定书;3、孟津县财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田某等6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公民有权申请获取。


案例索引: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6行初28号“田登明、史学超等与孟津县财政局、孟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见《田登明、史学超等与孟津县财政局等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卢鹏,人民审判员:张二献、李居祥)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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