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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已被浏览2491次 作者:张双艳 更新时间: 2019/06/2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七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277滥用职权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就一定是违建吗?谨防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征地范围内的建筑 “以拆违代征收”。


标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 |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吴某是蚌埠市梅桥镇某村村民,在本村建有蔬菜大棚。2016年7月15日梅桥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限其2016年7月19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镇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吴某认为上述通知书严重违法,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通知书。


法院认为:

吴某的蔬菜大棚位于征地范围内,若其拒不交出土地,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梅桥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梅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实务要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或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梅桥镇政府存在“以拆违代征收”的滥用职权嫌疑。


案例索引: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吴健京与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见《吴健京与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周权、审判员刘强、人民陪审员吴正法),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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