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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最高法指导
法院确认政府行政行为无效需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已被浏览5174次 作者:侯兢峯 更新时间: 2019/06/28
关键词 行政征收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七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278法院确认政府行政行为无效需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政府在征收房屋时未全面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若行政行为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法院不能依法确认无效。


标签:行政征收 |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赵某、李某系德州市德城区人,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相应房屋。2013年4月9日,德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对三河六岸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赵某、李某认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征收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无效。一审法院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后,赵某等人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院上诉。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无论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德城区政府均具有对其依法征收的法定职权。虽然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经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全部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但其行为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不能依法确认为无效。若行政行为确属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被诉征收决定行为涉及的范围已经进行了旧城改造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在征收房屋时不能证实其已经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全面履行法定程序,若行政行为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法院不能依法确认无效。若行政行为确属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法院将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939号“赵峰与鹿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见《赵峰、鹿邑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别志定,审判员樊桓锐,审判员苗春燕,书记员侯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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