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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职责
已被浏览2240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19/07/03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八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81行政机关对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职责


——行政机关对其应当掌握和获取的征地信息不予公开或不予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标签:征地信息 |不予公开 |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

林某甲、林某乙、吴某、林某丙、林某丁、陈某甲、陈某乙系安溪县剑斗镇某村村民,其位于该村的土地房屋被转用征收用于海西高速公路网莆永线永春至永定泉州段工程建设。2016年3月29日,七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安溪县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安溪县国土局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7人认为被告县国土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其答复违反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被告安溪县国土局作为其辖区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制作或获取的有关征地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职责。故被告答复其没有掌握和获取有关信息并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此外,未对白濑水利枢纽工程信息公开部分作出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判决撤销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要求国土局重新作出处理。


实务要点: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相关部门对其制作或获取的有关征地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职责。


案例索引: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原告林某甲等七人诉被告安溪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原告林某甲等七人诉被告安溪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碧莲、审判员张春水、人民陪审员张小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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