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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最高法指导
原告对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已被浏览2121次 作者:顾建瑜 更新时间: 2019/07/01
关键词 行政诉讼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八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80原告对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标签:行政诉讼|证据材料|证明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因诉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宁区政府)、安宁区孔家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孔家崖街道办)强制拆迁一案,一审法院以其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其起诉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予以驳回。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对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王坤纲诉请确认安宁区政府和孔家崖街道办事处拆除其承包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上诉人除了一审提交的证据外,还提交了孔家崖街道办2014年6月22日关于王坤纲土地情况的说明、安宁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16日公告、安宁区人民政府2012年5月18日的﹝2012﹞5号公告以及安宁区公安分局安西路派出所关于王坤纲诉求的调查情况说明,应当认定上诉人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故裁定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


实务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案例索引: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坤纲诉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安宁区孔家崖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一案,见《上诉人王坤纲诉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安宁区孔家崖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一案行政裁定书》(审判长陈金瑞、代理审判员姚振勇、代理审判员朵利民),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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