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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30年不变某村民户口迁出后遭强拆,状告区政府补偿方案违法-胜诉
已被浏览2372次 作者:付顺托 更新时间: 2019/07/09
关键词 强拆

历览征拆中关于安置补偿方案的诉讼,都充满坎坷与艰辛,或有胜诉,法院也仅仅是确认安置补偿方案违法,而不被撤销。被确认违法后的安置补偿方案,可能依然在被使用,宛若之前的确认违法不存在一般。


土地30年不变某村民户口迁出后遭强拆,状告区政府补偿方案违法-胜诉


然而,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翟根才律师最近承办的一起案件,成功将某区政府所作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撤销,让该安置补偿方案自其作出之日起,彻底失去法律效力,不能再作威作福。

案情经过:


赵某系云南省某村村民。2005年,赵某取得该区宅基地用地批准通知书,并于该年建造了案涉房屋。后,赵某一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成为城镇居民。


2017年11月28日,区政府发布《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下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赵某房屋在上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范围之内,赵某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赵某委托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翟根才律师代理了该案件。


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市国土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该项目正在组件未报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幸的是,2018年5月,赵某房屋被强制拆除。


代理律师认为:


1. 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片土地的情况下,区政府对包括赵某房屋在内的公告范围的片区进行拆迁改造的做法违法。


2.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已依据案涉安置补偿公告,对赵某合法所有的房屋违法拆除,造成赵某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区政府发布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行为已不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应属于终极性行政行为。


于是,在律师的指导下,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区政府发布的安置补偿方案。


区政府辩称:


1.根据区政府部署,为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推行,区政府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赵某房屋在公告范围内,属于补偿对象。


2.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的解释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经开庭审理及多方沟通、较量,法院最终让法律的天平重归平衡,作出了有利于赵某的判决,直接将区政府发布的安置补偿方案撤销。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仅仅要看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还要考虑内容是否合法,该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滥用职权、行为恰当,更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根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途、面积确定批准征地机关,在批准征地机关即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现案涉区政府在没有取得征收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径自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明显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撤销。


 盛廷有话说 


历经艰辛,值此撤销安置补偿方案,不负委托人期许,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之际,我们亦呼吁:明晰确认判决和撤销判决的区别,在符合撤销判决的情况下,勇于撤销行政机关的非法行为,维护法律与公正的应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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