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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诉性行政行为?不可诉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哪些?
已被浏览7772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9/07/12
关键词

在起诉确认土地征收违法的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不可笼统诉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应当分清具体起诉的行政行为。


一、什么是行政征收呢?


所谓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


行政征收


虽然法律、法规授予了行政机关有基于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利,但是,有权不能任性,也必须依法依规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若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有违法之处,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


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包括哪些行政行为?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土地征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涉及多级政府多个部门的多个行政行为,一般包括:

拟征地公告;拟征地方案;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决定公告;征地补偿决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补偿协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拆除行为等一系列行政行为。 


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哪些征收土地的行为没有可诉性呢? 


1、一般来说,拟征地公告、拟征地方案等不具有可诉性。


因为“拟”征地,说明该征地行为尚未实际实施,对被征地人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且该征地行为最终是否能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对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


拟征地公告、拟征地方案等不具有可诉性


凡事都有例外,如果拟征地方案未依法在被征地镇、乡、村公示,其程序不合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客观上存在剥夺被征地人的程序权利,如申请听证等,导致被征地人的权利被实际侵犯,就满足法定条件,可以起诉。


2、征地方案公告,一般也不具有可诉性。


征地方案公告,是征收主体对征地批复文件进行公告,其实质是行政通知的程序性行为,决定被征收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是征地批复文件,而非此公告行为。因此,征地方案公告本身不可诉。


但是,也正是通知公示行为,被征地人是据此获悉征地具体事宜,因此,当征地方案公告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擅自更改批准征用的土地范围、补偿标准、人员安置等的,征地方案公告就违法,此种情况就具有可诉性。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诉?


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申请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后一定时间内制定并公告,明确补偿标准及具体事项,告知听证权利,必要时可依法适当进行修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4、征收补偿协议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时候行政机关会与当事人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如果当事人对已经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不服,能否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当事人对已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6、强制拆除行为


在土地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强制拆除行为


在行政机关实施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可就该具体征收行为起诉,但因征收行为本身包含多个程序,被征地收人应当明确哪一具体征收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依法受理,否则,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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