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九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9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标签:确认违法|违反程序|违法强拆
案情简介:
刘某修建的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黔西西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4月7日向刘某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7月10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刘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本案黔西西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4月7日向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0日对上诉人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7月10日仍处于上诉黔西西县城乡规划局于4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的法定期限范围内。因此,黔西西县城乡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予以撤销,并确认黔西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应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黔行终473号“刘梅、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见《刘梅、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申有量、代理审判员邱兴琼、代理审判员杨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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