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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调查具体事实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于违法行政
已被浏览2227次 作者:陈伯文 更新时间: 2021/02/1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九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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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未调查具体事实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于违法行政


——行政机关未确认征收决定中的所有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性质,径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标签:征收决定|集体土地 |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权某、董某系徐州市贾汪区居民,因桃源路拓宽工程,共同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贾汪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贾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房屋进行征收。权某、董某不服该征收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贾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法院认为:

贾汪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时,对该范围内存在部分集体土地的事实没有查清,虽然区政府提交了征地批复,但是该批复涉及了本案征收决定中的部分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因此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征收决定将会给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故判决确认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撤销,若是撤销会使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则依法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0033号“权新建、徐祥祥等与贾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见《权新建、徐祥祥等与贾汪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红、代理审判员徐冉、人民陪审员许月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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