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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迁协议空白是什么情况?如果已经签了空白到底有没有效?
已被浏览3984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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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无论是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无论征收程序是否违法,都会包含一个对被拆迁人影响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那就是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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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发生的案例中,或平等协商,或受威胁,或受误导,有些当事人可能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署了一堆文件,而这一堆文件中或许就包含着安置补偿协议。


那么,这份协议有多重要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被腾退人)与拆迁人(腾退人)签订了此协议,就意味着同意了对方以此协议上的内容对自己进行安置补偿。同时也就说明,被拆迁人把房屋拆除的权利交给拆迁人。说到此,也就大概知道了签字确认的重要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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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是知道不能随便签字,有的被拆迁人(被腾退人)还是基于各种原因会签字,事后悔恨不已,又聘请律师去法院打官司。如此以来,不仅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麻烦,给律师的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说到这里,我们都知道,协议的签订一般都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空白的协议效力到底如何,合同当事人签订之后是否还有挽救的机会?接下来,我们就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现有案例中,法院又是如何进行判决的。


一、认定空白协议有效的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再审申请人雷鸿鸣等人与被申请人福田雷沃公司及二审上诉人杨四平等人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中,关于空白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再审法院认为,雷鸿鸣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1、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认定空白协议无效的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肖爱荣与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的民事纠纷(案号:(2018)苏1291行初229号)中,关于空白协议的签订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这样认为:在对行政协议效力进行审查时,得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之判断标准,并得参照民法有关合同或契约无效之评价规范对“重大且明显违法”之情形予以填补。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有关意思表示合致的必要要素为当事人、标的与数量。现根据原告所举录音资料,被告方协议经办人员陈述原告签名时协议内容为空白;现被告虽予否认但未能提交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确认原告签名时协议上“常住人口数”“面积”特别是“补偿数额”等内容均为空白。

案涉协议因欠缺补偿数额等必备要素,不能视为已经成立,故欠缺实际履行的可能性;虽然被告事后将协议空白处补全以使其具备协议的外观形式,但协议所承载的合意内容却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综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安置选房协议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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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在商事领域为了促成交易实现,虽然在某些场合允许存在当事人本人事先授权的空白文书。但在行政领域,无论是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作为缔约一方,基于程序正当原则,这种预先留名而标的、内容及数量不确定的缔约方式均应当坚决杜绝。正如案涉协议经办人员所言,对原告户的补偿数额及补偿方式本身亦是掺杂了某种程度的利害关系,从而使其可得补偿数额超出应得补偿数额。


由此说来,一份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确定的行政协议若不导致恣意行政侵害相对人利益,也会必然形成不公开不透明的暗箱操作从而有损社会整体的普遍公平公正。


相关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3、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如果双方在签订的协议时,拆迁方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的,亦或有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即可诉请法院请求判定空白协议无效或者对协议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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