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律所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常常会说:
“我希望找一个老律师来帮我们代理这个案子。”
又或者当事人会对安排的律师提出质疑:
“这位律师这么年轻,能行吗?”
毋庸置疑,大家都明白律师这个职业是需要经验积累和时间沉淀的,老律师在这方面确实值得信赖。
但在看重经验的时候,很多人忽略了另一点——经验的领域。纵然是十几年经验的老律师,如果其经验丰富的领域不是当事人所需要的,那怎么会是合适的律师呢?
请看下面这个真实的故事。
8月22日,盛廷律所的一个顾问单位——北京某街道办事处的会议室里正在召开一场会议。
正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小区前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下称为“前业委会”)对街道办的换届工作存疑。当天,盛廷律师协助街道办召开会议,针对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中存在的异议进行解答。
为了更清晰地表达诉求,前业委会邀请了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以下称为“前业委会律师”)协助他们。会上,前业委会律师向多次强调自己81年开始担任法官,88年开始做执业律师,经验非常丰富,反观盛廷律师相较之下显得过于年轻。
前业委会律师先搬出了法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前业委会律师据此认为,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前业委会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由居委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更何况前业委会从未拒绝组织换届选举,因此选举会务组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是错误的。
此前,在会务组成员报名工作中,前业委会律师对前业委会的委员们做了相同的解释,并建议他们不要报名参加会务组成员的报名工作。也因此导致前业委会的成员在会上坚持认为街道办协助成立会务组以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行为是错误的。
但由于涉及业主委员会换届的物业管理法纷繁复杂,法条多且存在许多需要结合理解的条文,业主律师实际上是把前业委会的成员们指向了错误的方向。
于是,双方就到底是由前业委会还是新的会务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问题,产生了争执。
盛廷律师在会上解释说:“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除了存在到期换届的情形,还存在着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下,是可以由街道办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
前业委会律师回应称:“你不要钻法律的漏洞,条文规定的很清楚是居委会在街道办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什么时候提及协助业主了?你给我找出法条来,法条没规定的不能随便说!”
那么,到底谁说的是对的呢?
其实,前业委会律师仅仅是关注了住建部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并认为盛廷律师引用的法律规定也是他关注的第五十七条,因此认定自己抓住了盛廷律师的漏洞,认为我们对街道办的指导没有法律基础。
然而,他并没有关注到《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经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可见,盛廷律师在对街道办进行法律指导时使用的是这一条规定,前业委会律师对这条规定的无知和忽视,致使他做出了错误的指导。
这件事说明了什么呢?
选择律师不能只看年龄。很多律师五六十岁了,但可能他的执业年限只有几年……相反,一些律师三十出头,却可能执业年限已经十年……
当然,上文的前业委会律师,实际执业年限也三十几年了,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不专业的问题呢?
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律体系非常复杂。一位律师终其一生大多只能专精于某一领域,而不可能精通所有部门法。
比如前业委会律师,显然其执业过程中并未接触足够多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只能做到一知半解,不能全部融会贯通。
盛廷律师虽然执业年限相较之下较短,但却是从执业开始一直专注研究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单论这一领域,他的专业度更高。
因此,选择律师不能只看执业年限,一定还要考虑律师专精的领域,这一点直接决定了律师是否真正能够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