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一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18行政机关对其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于其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标签:违法建筑|限期改正|证据证明
案情简介:
房某是六安市某村村民,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是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做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房某认为被告不具备实施限期拆除行为的主体资格,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立案调查,认定的情况与基本事实不符。为此,房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院认为:
被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依据,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视为没有证据、依据,不具备合法性。故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案例索引: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行初字第00037号“房大柱诉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行政行为一案”,见《房大柱与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卫景文、审判员胡晓霞、人民陪审员雷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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