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一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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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途径了解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知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之日起算
标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撤销|行政复议
案情简介:
熊某等21人认为丰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部门认为其申请超过复议期限,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熊某等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其超过复议期限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熊某等人不服,向二审法院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与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
复议期限起算时间应为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了解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知晓其内容的时间。颁证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座落地段以及四至等,虽然熊某等人已于2013年3月19日知晓案涉土地证,但其并不知案涉土地权证的四至范围,不知其是否包含自家土地,因此不能视为上诉人于2013年3月19日已知晓颁证行为的内容,所以其于2013年5月27日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并未超过复议期限。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撤销宜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宜春市人民政府受理熊某等人的复议申请。
实务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途径了解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知晓其内容的时间起算。
案例索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行终32号“熊冬辉、熊海华等与宜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见《熊冬辉、熊海华等与宜春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芬、代理审判员郑红葛、代理审判员洪发胜),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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