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一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17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不予撤销,而确认违法
标签: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浙江省某县农民邵某等34人因不服县国土资源局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出具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维持决定,邵某等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二审发回重审,邵某等诉请撤销该《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虽然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因案涉拆迁项目系“城中村改造”,如果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宜撤销。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不予撤销,仅确认违法。
案例索引:
浙江省淳安县(2015)杭淳行重字第1号“邵裕江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见《邵裕江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郑红进、人民审判员章海潮、人民审判员王华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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