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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应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已被浏览393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0/21
关键词 行政撤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二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22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应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的,应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并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标签:房屋权属|行政撤销|确认无效


案情简介:

刘某与第三人吴某共同拥有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的一处房屋。2008年3月吴某伪造了其与刘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向市住建委申请将刘某的共有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市住建委为其转移了登记。刘某不服,诉讼至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市住建委作出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

本案中,市住建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赠与合同及其他申请材料,作出被诉转移登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本案中作为市住建委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重要事实依据的《赠与合同》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法确认无效,故市住建委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转移登记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应当予以撤销。故判决撤销市住建委的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


实务要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因《赠与合同》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则市住建委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故法院认定被诉转移登记行政行为主要证据明显不足,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刘国文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见《刘国文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彬、人民陪审员刘亚丽、人民陪审员李生陆),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418)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张双艳

审稿人:何艳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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