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二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23政府不提供或者无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
——政府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标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议维持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与凯宇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公示。2015年4月30日,管某以该确认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7月24日,市政府驳回了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2009年已公示,现超过60天的复议期限,管某不服起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
本案中,市政府主张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公示之日,即已知道了涉案成交确认书的内容,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复议超过60日的受理条件。但市政府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市政府关于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被诉行政复议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案例索引:
山东省潍坊市(2015)潍行初字第70号“管谨德、管谨珠等与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见《管谨德、管谨珠等与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孙小玮,代理审判员林少华,人民陪审员李伟丽),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215)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杨青
审稿人:何艳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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