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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应保障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
已被浏览194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0/23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二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24房屋征收补偿应保障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以及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标签:补偿决定 |程序违法 |行政确认


案情简介:

马某某系原州区人,因旧城改造需要,某区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对其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其位于小康一条街的房屋。马某某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维持该征收补偿决定后,马某某不服该复议维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

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未及时将评估报告送达拆迁户并公告,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故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市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书均程序违法,本院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


实务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不得剥夺被征收人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案例索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固行初字第115号,“马国明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见《马国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谢国兵,审判员张风兰,代理审判员柳玲,书记员丁淼),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07)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侯兢峯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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