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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借口推脱
已被浏览259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1/1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三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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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依职权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借口推脱

——依职权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以“谁制作、谁公开”加以推脱,应视为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应予撤销


标签: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依法撤销


案情简介:

四川省雅安市居民牟某某等四人就“川藏铁路成雅段工程”项目征地相关信息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法定期限内,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其中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部分,以“谁制作、谁公开”为由,要求牟某某等四人向本村组查阅。牟某某等四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被告简单地以“谁制作、谁公开”原则作为获取信息的路径,应视为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应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

政府信息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产生,也可以通过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及个人获取,两者均属于政府信息产生的法定来源。简单地以“谁制作、谁公开”原则为借口,不能免除行政机关依职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案例索引: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行初字第27号“原告牟某某等四人诉被告雅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见《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被告雅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行政判决书》(审判员廖长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510)


撰稿人:吴涯/审稿人:付顺托/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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