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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作出前应产权调查有效评估,之后应送达
已被浏览192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三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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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补偿决定作出前应产权调查有效评估,之后应送达

——补偿决定作出前应对房屋产权情况进行调查并公示,依据的评估报告应合法有效,补偿决定作出之后应依法送达


标签:补偿决定|评估|送达


案情简介:

冯某系某市市民,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因房屋拆迁,市政府向冯某作出补偿决定书。冯某认为,该补偿决定书所依据评估报告违法、市政府未对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遂诉请法院,撤销该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未对冯某房屋产权情况组织调查并公示,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已经过有效期,且市政府无法举证其已向冯某合法送达该补偿决定。因此,判令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实务要点:

补偿决定作出前应对房屋产权情况进行调查并公示,依据的评估报告应合法有效,补偿决定作出之后应依法送达。


案例索引: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行初字第00019号“冯某与某市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见《冯淑香与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载《裁判文书网》(20151224)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付顺托/审稿人:付顺托/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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