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二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29复议机关应根据复议及诉讼中的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并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标签:行政行为|举证责任|复议决定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6日,威海市政府作出威政复决字(2014)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夏秀英认为该决定虽确认桥头镇政府的行为违法,但因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而驳回了行政赔偿的请求,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证实其损失的证据,请求法院对赔偿诉求重新审理,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
原告夏秀英在庭审中提交的予以证实其损失的证据及第三人提供的证言,在行政复议中均未提交,故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本院不予审查认定。被告威海市政府应当根据原告、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提交的所有证据,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重新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威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威政复决字(2014)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威海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实务要点: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并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案例索引: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行初字第3号,“夏秀英与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见《夏秀英与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毕海燕、代理审判员宫晓燕、季泓),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05)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尚晓娟/审稿人:尚晓娟/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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