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二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28采取暴力威胁、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搬迁属于违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标签:任何主体︱非法方式︱逼迫搬迁
案情简介:
刘某某等8人房屋位于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内,未与区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新城办事处作为该项目的实施机关,为迫使刘某某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未通知本人情况下,而对其房屋停电。刘某某等人认为停电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停电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立即恢复电力供应。
法院认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不得采取停水、停电、阻碍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区政府文件商睢政(2013)40号《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第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告无论出于何种考虑,不经通知中断被征收人的电力供应,都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停电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不得采取停水、停电、阻碍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
案例索引: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刘某霞、张某民等八人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要求确认被告停水停电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见《原告刘某霞、张某民等八人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要求确认被告停水停电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丁旭、审判员蔡文卿、人民陪审员娄红霞、书记员李雪峰)(20151030)
如果您在征拆中遇到了不公,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渠旺鑫/审稿人:尚晓娟/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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