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二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27对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违法
——涉案房屋不在政府征收范围内,政府将房屋列为征收范围进行征收,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标签:征收范围 |补偿决定 |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缪某系南陵县籍山镇城关城西村人,在该村拥有房屋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9月26日,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缪某得知房屋已被政府征收。缪某认为在未见房屋征收公告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补偿决定违法,且其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法院判决确认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该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原告房屋属于南陵县发改委作出的立项批复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但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被划分为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城西安置区”项目和作为商业开发的“南陵鑫山广场“建设项目。原告房屋不属于“城西安置区”建设用地范围,县政府将其房屋列为“城西安置区”征收范围进行征收,并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市政府虽然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复议,但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未能依法纠正《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错误。因此,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市政府作出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有误。
实务要点:
政府将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进行征收,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将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政府虽依法进行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未能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将被法院依法认定有误并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07号“缪振兴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见《缪振兴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陈刚,审判员和李勤,代理审判员郑舒虹,书记员陈勇),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030)
如果您在征拆中遇到了不公,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王亚娇/审稿人:尚晓娟/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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