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二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26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分别立案,该行为不合法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若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分别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标签:行政处罚|分别立案|依法撤销
案情简介:
木某等七人系吕梁市某县村民,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多次到县、市、省以及国家信访局上访。某县公安局对木某等七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0日,木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于是,木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木某等人不服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
在原一审法院举证期限内,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且应当分别立案而未分别立案,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
实务要点: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不仅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法定程序,也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否则,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行终字第94号“木玉珠等七人因治安行政处罚上诉一案”,见《木玉珠、薛玉林等与柳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建栋、审判员刘云兰、审判员刘慧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09)
撰稿人:杨兴艳/审稿人:尚晓娟/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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