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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政府具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职责
已被浏览290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1/17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三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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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县级以上的政府具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职责

——国家征收土地,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未按法定程序发布征地公告,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标签:安置补偿|征地公告|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

2011年,因萍乡市建设“萍乡学院2013年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邓某等人使用的东壁管理处涧山塘的土地被某市政府征收。邓某等人认为某市政府在征收其所使用的土地中存在不履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安置补偿等法定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某市政府在征收涉案土地的过程中,并未制作和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所以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因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某市政府不属于履行该职责的法定主体,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

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发布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案例索引: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萍行初字第5-1号,“邓某等人诉萍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一案,见《邓某等人与萍乡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李修贵,审判员邹绍良,代理审判员张豫鹏,书记员陈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25)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侯兢峯/审稿人:付顺托、岳纲举/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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