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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征收范围超越批准征收的,超越部分应当撤销
已被浏览174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1/18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三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334实际征收范围超越批准征收的,超越部分应当撤销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若实际征收范围与审批、征收决定范围不一致的,应将超征收范围征收的部分予以撤销


标签:房屋征收决定|国有土地|超越征收范围


案情简介:

夏某等人房屋均位于310国道路南,因“潘安湖湿地建设项目”,夏某等人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2014年3月28日贾汪区人民政府张贴了房屋征收决定,夏某等人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夏某等人不服,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认为:

根据被告提供的潘安湖片区项目批准文件及发布的征收决定内容显示,经批准征收的范围不包括310国道路南的部分,但是被告在实际征收中却将夏某等人位于310国道路南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存在实际征收范围与审批、征收决定公告范围不一致的情形。故,被告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将未经审批的部分纳入征收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将对超征收决定范围的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政府应在批准的征收范围内进行征收,且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也应与批准的征收范围相一致。若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实际征收范围与审批、征收决定公告范围不一致的情形,则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00031号“夏林海等人不服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一案,见《夏林海、夏海松等与贾汪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 红,代理审判员肖丽,人民陪审员许月新,书记员张文娟)载《中国文书网》(20151220)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何艳/审稿人:付顺托、岳纲举/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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