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三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35含有履行义务的催告通知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催告通知书》含有明确履行义务的,则认定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标签:行政复议|履行义务|直接影响
案情简介:
高某系江苏省睢宁县某村村民,2015年3月6日,县国土局向高某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催告其签订补偿协议。高某认为上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遂向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市国土局以催告书未对高某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高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国土局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催告通知书》是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当事人设定了明确的履行义务行政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催告通知书》前,并未给原告下达具有明确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而仅有一份对所有被征地人员的拆迁公告,该拆迁公告未对原告设定明确的履行义务。而被告作出的《催告通知书》,却告知原告“逾期不陈述申辩又不履行搬迁义务,将对原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故该《催告通知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因此本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实务要点:
行政复议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则属于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行初字第57号“高明娟诉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见《高明娟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继红,审判员刘卫东,人民陪审员苏正军,书记员张慧)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04)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闫书语/审稿人:何艳、岳纲举/编辑:彭丽颖
-
国家赔偿 2021/06/25
-
2021/06/24
-
2021/01/09
-
2024/10/21
-
2024/08/26
-
2024/08/26
-
2020/06/23
-
2019/11/06
-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