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三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36
行政批复对外产生实际影响,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的批复,对外产生了实际影响,该批复就不属于内部公文,行政相对人可对此申请复议
标签:行政批复|实际影响|行政复议
案情简介:
韩某等12人系某县村民,在本村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实施房屋征收,某县政府对包括韩某等人在内的土地作出同意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批复,韩某等人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属于内部公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韩某等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批复就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本案,某县政府同意出让土地的批复是某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挂牌出让的依据,对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实务要点:
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索引: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4号“韩某等12人诉某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见《韩平、魏成元等十二人诉西宁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丁庆宁、审判员丁笑曦、人民陪审员陈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427)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杨铭戈/审稿人:何艳、岳纲举/编辑:彭丽颖
-
国家赔偿 2021/06/25
-
2021/06/24
-
2021/01/09
-
2024/10/21
-
2024/08/26
-
2024/08/26
-
2020/06/23
-
2019/11/06
-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