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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行为,由镇人民政府查处
已被浏览427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1/27
关键词 超越职权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三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37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行为,由镇人民政府查处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实施责令停止建设,是法律赋予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由其查处


标签:城乡规划|超越职权|依法撤销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4日,某镇政府以城管执法所名义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认为陈某建设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限期三日自行拆除。陈某不服,诉请撤销该通知。


法院认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实施责令停止建设,是法律赋予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本案中,镇城管执法所是镇人民政府的部门,不具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主体资格,其以其自身名义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行为,应由镇人民政府予以查处。


案例索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行初字第63号“陈青龙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一案,见《陈青龙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沈秀俊、审判员王荣华、人民陪审员刘仲、代书记员颜丙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26)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付顺托/审稿人:岳纲举、何艳/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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