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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243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2/0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三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38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违法

——涉案房屋未取得审批手续,政府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标签:违法建设 |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案情简介:

某汽车修配公司的分支机构使用巨山路桥与永引渠交汇处的房屋。2013年1月11日,市水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补办行政许可并停止违法行为。同年6月6日,市河湖处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9月22日,市水政监察大队第一分队作出公告,责令该公司加快自行拆除进度,保证于9月27日前全部拆除。2014年1月23日,市水务局对该公司建设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公司对拆除行为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水务局强制拆除涉诉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判决市水务局强制拆除该公司所建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市水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行拆除的法定职责。原告所建房屋未取得水务部门的审批手续,系违法建设。本案中,市水务局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依法向原告北京分公司履行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属于执法程序缺失,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法律规定。但因涉诉房屋已经被实际拆除,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政府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需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公告、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若政府未依法履行前述程序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属于执法程序缺失,法院将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222号“夏县鸿运达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水务局强制拆除行为”一案,见《夏县鸿运达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水务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茜,人民审判员陈萍芳,人民审判员张华珍,书记员赵思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512)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王亚骄/审稿人:岳纲举、陈伯文/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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